政协常德市六届三次会议提案——关于居民小区“专变”亟需改“公变”供电,积极消除社会安定隐患的提案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刘凤姣

 

        前段,在政府网上出现了很多呼吁小区“专变”供电改“公变”供电的贴子,一直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正式答复和有效的解决办法。根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市及区县城区众多住宅小区、高档公寓住户,均采取“专变”供电,如市城区怡景御园、新邦壹品、金色家园、雅林春晓、临江花园、怡园春晓,鼎城桥南财富广场,汉寿汽车总站五里桥小区、珑园、蓝湾美树、锦阳丰瑞小区等多个“专变”电小区。据群众反映,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利益驱动,“专变”供电已经成为损害业主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的毒瘤,小区业主对此深恶痛绝。

        1、广大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是维修得不到保障。“公变”的线路变压器由供电局终生负责保修,用电有保障并且不要出维修费,而“专变”的线路变压器出现问题要由用户自己维修。二是“专变”电价高。“公变”只要0.548元/度,而“专变”要0.66元甚至1元一度。三是“公变”用户直接到供电局买电,而“专变”到物业公司买电,存在业主交了电费而被物业挪用的情况,最终导致业主没电用。

        2、小区或业主的用电安全得不到保障。“专变”供电从交房之日起,开发商只保证一年的维修,一年之后,就由业主出钱找物业维修。因“专变”供电不属于电力公司的负责范围,因此“专变”供电小区出现用电故障后,电力公司一般不会处理。但用电有着严格的行业操作规范,一旦小区或业主为省钱,在出现用电故障后,不会请也请不到专业的用电维修工人,由此出现的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
        3、“专变”供电成了个别房产开发商牟利的“合法”渠道。2001年,省物价局明确规定:“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新建居民住宅,应按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建设。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和房价,不得单独向住户收取,电力安装费的标准由业主与安装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湘价重〔2001〕82号)。”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明文规定:“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湘价消〔2001〕216号)”。从各类文件中可以看出,供电企业应该直接抄表到户,且所有相关建设费用都已经包含到了房价当中,但是,在我们所调查的任何一份购房合同书上都没有一条该房屋是“专变”或“公变”的条款,广大业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被开发商钻了空子。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得不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制止,开发商们会一个接一个的效仿,赚了钱的开发商走了,最终受到影响的是广大业主,最终矛盾的指向必将是我们的政府和没有履职到位的政府部门。

        为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我们建议:

        1、市政府牵头或责成有关部门对现有“专变”小区进行“公变”改造。对现有“专变”小区出台“专变”供电改“公变”供电的方案,按照政府、开发商、业主等分摊的办法或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尽快实施改造。

        2、市政府尽快出台改革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模式的文件。2009年长沙市政府通过了《长沙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当时已建的800多个住宅小区由“专变”改“公变”供电模式。建议市政府借鉴长沙经验,出台相关的政策,立即实施整改。具体而言:一是对已超过保修期的“专变”小区,要明确改造办法。二是对保修期内的“专变”小区,要求开发商负责改造。二是对今后新建小区的供电模式,原则上不能出现“专变”的供电模式,确需“专变”的,必须在购房合同上明确,让购房者清楚明白,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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